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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发布2020年度精品案例

作者:沈莹    发布时间:2021-01-26 09:25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度评选出的12件精品案例。发布会上,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志昆通报了精品案例评选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李志昆介绍,此次评选出的12件精品案例,涉及名誉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金融诈骗等多领域案件,包括刑事案例2篇、民商事案例10篇。其中,新类型案件较多,审理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较大,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对于促进同类案件执法统一有积极影响;案件审理所确定的裁判原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审理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餐饮公司名誉侵权案

该案系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当前人们使用微信越来越普遍的网络时代,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例在证据应用、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负面评价文章是否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当转发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转发者确有过错、转发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转发行为确为侵权行为,应结合侵权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效果,确定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饮公司名誉权,删除相关文章及截图,做出书面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墓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墓系特殊物品,其预售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结合墓地购买数量、建设规格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本案例中,原告以公墓预售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子女为年长的父母提前购买墓地或高龄老年人提前为自己购买墓地的情形较为普遍,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传统风俗、提供人文关怀的需要中做出平衡。本案例从购买数量、购买墓地规格、墓地范围等因素来考量,为预售公墓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沙某与其丈夫到被告处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之前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原告丈夫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为其进行剩余的胚胎移植,遭到被告拒绝。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俩之前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与其丈夫到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沙某的丈夫已经死亡,但是沙某夫妻俩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且沙某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处,因而沙某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该案以保护后代为原则,原告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继承纠纷案

该案系继承纠纷,并且特殊之处在于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该案归纳争议焦点准确,能够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论证,就该案是否存在继父子关系、是否因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而解除继父子关系、继子是否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等问题,公开了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情有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文丙是否与文丁形成父子关系,能否作为文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文丁的遗产,是该案争议的焦点。该案中无证据显示文丁留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文丁去世后其财产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除文丙为第一继承人外,其弟文甲也具有继承权。最终,判决文丁遗产房屋由文丙所有;此外文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文甲补偿继承款项30万元。

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原告完成了充卡付费行为,其消费自主权便长期受被告限制。法院严格审查“会籍费不可退还”等格式条款的效力,对接受格式合同的弱势方给予一定倾斜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依法确认被告未履约的,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对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的分析论证,较好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对于当前大部分服务行业采取预付方式消费,而引发的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多年来,昆明中院把“办精品案件,评优秀案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将精品案例评选作为评价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尺,不断创新评选方式,严把案例质量,在全市两级法院的参与下,先后评选出18批共245件精品案例。(昆明日报 实习记者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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