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斩断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链条,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无辜群众沦为诈骗团伙帮凶,寻甸县高位推进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已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现依法予以公开曝光警示。
马**
身份证号码:530129****17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纳郎村委会
开卡银行:富滇银行昆明长水机场支行
犯罪事实:2023年1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972万余元,获利2600元。
处罚结果: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余**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7月,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108万余元,获利1500元。
处罚结果: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马**
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纳郎村委会
人员类型:收贩卡
犯罪事实:2021年4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诈骗团伙操控下,收购他人银行卡、U盾寄往边境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转移诈骗资金26万余元。
处罚结果: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秦**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人员类型:收贩卡
犯罪事实:2021年7月,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非法渠道获取“跑分”团伙信息,收购他人其名下1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转移诈骗资金33万余元。
处罚结果: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黄**
身份证号码:530129****18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人员类型:收贩卡
犯罪事实:2021年10月,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购他人银行,提供给上线团伙转移诈骗资金。
处罚结果: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杨**
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呈贡春融支行
犯罪事实:2021年9月,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4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5万余元。
处罚结果: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黄**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4月,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32万余元。
处罚结果: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黄**
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羊街分理处、邮政储蓄银行羊街营业所
犯罪事实:2022年6月,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23万余元。
处罚结果: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李**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6月,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83万余元。
处罚结果: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羊街分理处
犯罪事实:2022年6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10万余元。
处罚结果: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余**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昆明吴井路支行
犯罪事实:2022年6月,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95万余元,获利5500元。
处罚结果: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
身份证号码:530129****29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纳郎村委会
人员类型:收贩卡
犯罪事实: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在网上发布收购电话卡的信息,将收购的电话卡提供给上线团伙拨打诈骗诈骗电话。
处罚结果: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马**
身份证号码:530129****46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纳郎村委会
人员类型:收贩卡
犯罪事实: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提供的办卡机器和工号,冒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出售给诈骗团伙。
处罚结果: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余**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甸龙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3年11月,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协助取现14万余元,获利1000元。
处罚结果: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主办单位:中共昆明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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